曾 接 受 下 列 房 屋 資
助 的 家 庭 均 不 可 申 請 :
凡購得「居者有其屋計劃」或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
」或「中等入息家庭
屋邨」美樂花園或「居屋第二市場
計劃」或「重建置業計劃」或「租者置其
屋計劃」或「
可租可買計劃」或房屋協會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
宅樓宇 , 或根據「
自置居所貸款計劃」獲得貸款或資助
的人士及其配偶,均不可再度
申請。其他成員若獲准刪
除其有關戶籍,
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,則可 另行
申請 。
任何人士
,若曾購得上述 (A)段所提及的樓宇而又把樓宇
出售 ,或曾根據「
自置居所貸款計劃」獲得貸款或資助
而已清還貸款,則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
得再度申請購樓。
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
償,並選擇自行安排
居所人士,以及名列有關清拆登記
表上的家庭成員,均不可申請
。
《申 請 手 續 及 費 用
》
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的申請書,可向各屋邨辦事處、九龍橫頭磡南
道三號房
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四層平台居屋第二市場股索取
。
申請人如屬獲房屋署發給「綠表資格證明書」或「確認資格證明書」人士
,
須將申請書連同申請費、有效的綠表資格證明書或確認資格證明
書、申請人
的身份證副本,一併交回居屋第二市場股 。
如果申請人是公屋租戶,必須先將填妥的申請書連同申請費,一併
交回所居 屋邨辦事處簽署核實 。
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(現在是港幣七百六十元)
,抬頭 人是「香港房屋委員會 」。
房屋署審核及批准申請後,會發出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給有關申請
人 。此
證明書由簽發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有效,如申請人未能在該證
明書的有效期內
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,而仍有
意購買該等樓宇,必須重
新申請及繳交有關的費用 。
「居者有其屋計劃」、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」或「租者置其屋計
劃」樓 宇 (包括由房委會重售的單位),如果該樓宇由首次售出日期
起計已踏入第三
年或以上,其業主可以毋須向房委會補價而將其
居屋單位轉售予公屋租戶或 綠表資格人士 。
業主可向各屋苑/屋邨辦事處或九龍橫頭磡南道三號房屋委員會客
務中心第
四層平台居屋第二市場股索取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申請書
。 填妥申請書後 ,
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居屋苑 /屋邨辦事
處 。有關物業如果是屬於私
人參建居屋計劃之屋苑,申請書則交
回所屬區域房屋管理辦事處或屋苑辦事
處或沙田隆亨邨榮心樓地
下,將軍澳2區租約事務管理處
。
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 (現在是港幣七百六十元)
, 抬頭
人為「香港房屋委員會」。房屋署審核申請後,會發出「
可供出售證明書 」 予有關居屋業主 。
《申 請 「 提 名 信 」》
買賣雙方於達成買賣協議前,必須提出有效的證明文件,如賣方
的「可供出
售證明書」;買方的有效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,才可簽
訂臨時買賣合約 。
在辦理正式買賣合約前,買方委聘的律師須向房
屋署申請「提名信」,此申
請必須連同以下文件一齊交回九龍橫頭
磡南道三號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四
層平台居屋第二市場股 :
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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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方的「可供出售證明書」正本
;
|
(二)
|
買方的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正本
;
|
(三)
|
一份買方對其申請提名信有關的聲明書
;
|
(四)
|
臨時買賣合約副本
;
|
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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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費 (現在是港幣八百八十元 ) ,必須以律師樓發出的支票或銀行
本票繳付 , 抬頭人為「香港房屋委員會
」 。
|
重
要 事 項
申 請 人 必 須 要 注
意 以 下 各 事 項 :
(一)
|
買方獲發「購買資格證明書」
後,如果家庭情況有變,必須
通知房屋署
或房屋協會,以便更正有關資料及重新審核購買
資格 。
|
(二)
|
買賣雙方必須採用房委會指定的標準文件,包括臨時買賣合
約
、買賣合約及買賣契據。否則,買賣的法律文件均屬無效
,而買方的業權亦因此受到影響 。
|
(三)
|
居屋第二市場的單位容許共同擁有物業權,但是只能採用不
可由第三者繼 受的「共同業權」 方式
,由「購買資格證明書
」的持有人及名列同一申
請書上的一位成年家庭成員共同擁
有物業權 。
|
(四)
|
參加「家有長者優先計劃」的申請人,同時以貸款或補助金購
買居屋第二
市場的單位,除可選擇與申請書上的一名成年家
庭成員共同擁有業權外 ,
亦須與其中一名年長親人共同擁有
該樓宇的業權 。
|
(五)
|
於簽訂轉讓契據日期起計60天內,公屋住戶必須將有關公屋
單位騰空交回
房屋署或依房屋協會條例交回單位。「綠表資格
證明書」持有人的登記編
號亦會被取消,不會再獲配公屋單
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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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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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出售居屋單位的業主,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
的任何房屋資 助計劃(包括公共房屋、居者有其屋計劃、私
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、自置
居所貸款計劃、居屋第二市場計劃
、租者置其屋計劃)及房屋協會轄下的
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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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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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在成交前不得將物業或臨時買賣合約/正式買賣合約之權
益轉讓或售予第三者 。
|
(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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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發出提名信前若買方的資格有變改而導致其不符合申請資
格或買方獲得
房委會或房屋協會提供的任何資助,買方均不
會獲發提名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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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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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「提名信」的申請手續需要最少七個工作天,因此買賣
雙方在訂定簽
署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時,必須考慮申請「提
名信」所需時間。一般而言 ,
本署建議買賣雙方簽訂正式買
賣合約的日期與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約
有12至14天的相
距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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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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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申請人屬擁有物業限制的綠表申請人,則必須在獲發「
原則上批准書 」
前,仍未簽訂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臨時
買賣合約。而不受擁有物業限
制的綠表申請人必須在獲發「
原則上批准書」前
,仍未簽訂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轉讓
契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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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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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買方的僱主設有僱員購屋貸款計劃,而所購得的「
居屋第
二市場 」單
位又可獲得該項計劃的按揭貸款,在辦理上述按
揭前
,買方應事先以書面向房屋署署長申請批准。由於處理
僱員購屋按揭貸款之申請,大約需要
至少十四個工作天。因
此,買方訂定日期簽訂買賣合約及樓契時,必須考
慮此因素
。申請書請寄交九龍橫頭磡南道三號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
四 層平台居屋第二市場股。
如買方同時使用自置居所貸款 ,
請將上述申請
寄交九龍橫頭磡南道三號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
「自置居所貸款股 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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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
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|
香 港 房 屋 協 會
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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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
港 房 屋 委 員 會
可 供 出 售 證 明 書 |
香 港 房 屋 協 會
可
供 出 售 證 明 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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